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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关于“将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年5月,部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已将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在此基础上,部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将上述事项下放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后,有关具体工作要求按照交办水〔2021〕40号文件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法制司、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附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

交办水〔2021〕40号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国内水路运输“放管服”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初次进入市场船舶管理。

在对初次进入相应沿海省际运输市场的客船、危险品船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我部颁发的新增运力许可文件审核把关,确保申请人、船舶类型、载货/载客定额、开工建造时间、船舶经营范围等信息符合新增运力许可文件要求。

对采取“退一进一”或者“退多进一”方式初次进入市场的危险品船,还应审核被替换船舶退出相应市场的情况,在被替换的船舶全部退出相应沿海省际运输市场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以下简称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的注销原因记载为“退出省际运输市场”或“船舶报废”],方可为新进入相应市场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加强购置或者光租船舶管理。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购置或者光租的具有相应沿海省际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原船舶经营人的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确保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中记载的船舶经营范围不超出企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记载的原船舶经营范围。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购置、光租的司法机关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拍卖的客船、危险品船,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查看该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并查询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历史数据,确保该船舶具有相应沿海省际运输经营资格。对于危险品船,还应确保其没有被原船舶经营人以“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方式退出相应的沿海省际运输市场。

(三)加强退出市场船舶管理。

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除重新取得相应许可外,不得为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退出省际运输市场”的危险品船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为2020年6月10日前取得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且已通过“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方式被替换退出相应沿海省际运输市场的危险品船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也不得为报废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加强查验管理。

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营运船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在对船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船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经营的,要及时通报经营人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加强证书办理审核把关。

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船舶营业运输证》办理管理工作,办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符合证书发放条件和要求,特别是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要把好证书发放最后一道关口。

三、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继续通过系统办理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业务。电子密钥只能本人使用,办理人员出现调整的,应及时与系统技术、密钥支持单位联系更换电子密钥。已具备电子印章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电子证书,并及时联系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增加相关功能。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试点下放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7〕157号)废止。

(三)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部水运局联系。

部水运局联系人:段超,电话:010-65292744;系统技术支持单位(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联系人:刘婷,电话:010-65299436、010-65299629;系统电子密钥支持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联系人:马岁,电话:010-62079721转31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法制司、海事局。

来源:携船网